​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3-05-05 15:29:50 作者: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中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中学章程

序言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中学地处奉贤区金海街道紧邻东方美谷、上海漕河泾开发区南桥园区、奉贤生物科技园区、奉贤金融基地、上海市农科院、奉贤千人计划创业园等。学生主要由当地农民的子女,以及在上述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工作的员工子女还有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组成。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中学本着“努力办社区百姓满意的学校”的宗旨,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家庭背景、社区情况,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学校确立了“自教育”的办学理念,继承和弘扬古往今来我国伟大教育家们“平民教育”的思想,努力让每位学生得到均衡优质的教育,获得进步和成功的体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中学 ;英文表述为Fengxian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Affiliated to SISU;住所地址为 上海市奉贤区广丰路446号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奉贤区教育局所划定的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六年级至九年级的初中学生,招生规模以奉贤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自教育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中学的办学理念是“自教育”,自教育是基于尊重和公平,遵循学生身心和认知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学生的、为满足不同学生发展的教育;它是践行和传承我国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所创立的生活教育理论,以及教学做合一的教育方法,是自然的、个性化的、有差异的教育,是主动和自觉地与大自然、社会和生活相联通的教育。自教育的内涵是:尊重自然,自主学习,阳光成长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自教育”办学理念,全面推行小先生模式,助推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全面发展,办人民满意的现代化新城优质学校。

 学校发展愿景:

(一)学校愿景:求真之苑、向善之苑。

求真,就是学校要实事求是,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本,努力为学生和教师创建学习和发展的平台,使师生平等自由地成长;要办真教育,办人民群众满意的学校,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向善,就是要使学校内的建筑、绿化、文化环境布局乃至每一个地方,都应该表现出一种“善意”,这种“善意”使身处其中的每一位师生员工感受到温暖和包容,并怀揣着“向善”之心,努力践行“向善”之德,朝着师生相生相长、和谐共处的愿景前行。“向善”激励师生追求善思、善教、善进,使自身道德修养和事业学业朝着“至善至美”的目标向上精进。

(二)教师愿景:仁爱之师。

教师要热爱自己的工作,热爱自己的学生。热爱工作,就要有一份乐于付出的执着,不求回报,甘于奉献,用博爱的胸怀对待身边的同事和学生,用宽容的态度悦纳他人的过失。热爱学生,就要用真爱去关心爱护并尊重理解学生,以一颗纯真的童心,一份期待的耐心,站在明天的立场去欣赏学生、激励学生,用仁爱之心去和学生交流,用仁爱之心去和学生碰撞,激发起学生对知识的渴求,从而使学生体验到自我价值的存在。

(三)学生愿景:向学之生。

学生就是学习的人。学习总是有所学,有所期待。学生之为学生,总是活在对某种更高事物的希望、欲求、期待之中;学生之为学生,是一个人不断从现实状态向着理想状态转化的过程。真正的学生总是活在学习的状态之中,这样才能成为实质上的学生。学生不能成为被动的盛装知识的容器,要主动地朝向学习,为学习所吸引,身心转向学习中,向着知识世界自主发展、自我成长。

第七条 学校文化

学校校训:自主、自强、自信

自主即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习的主人,要充分发挥学生能动性、自主性

自强是一种不畏困难的勇气,顽强拼搏的意志,自尊自信的品格,它能够帮助学生确立远大目标和志向,激励他们奋发向上和积极进取。

自信是对自己的态度、肯定程度,是一种积极的心理品质,是生命起步前行的内部动力。

学校校风:求真·向善

(一)所谓“求真”,就是追求真实追求真理。在当代,求真就是要实事求是、要与时俱进、要勇于改革,去不断地认识教育发展的本质,把握教育发展的规律。求真,就是要摒弃教育中的虚伪,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不唯分数,科学评价教师和学生,追求师生和学校的和谐发展。

(二)所谓向善,就是心中拥有追求“真、善、美”的理想,并时刻努力践行。师生怀揣着“向善”之心,努力践行“向善”之德,朝着师生相生相长、和谐共处的愿景前行。“向善”激励师生追求善教、善思、善进,使自身道德修养和事业学业朝着“至善至美”的目标向上精进。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中学地处“上善若水”的金海街道,师生居于“为善”之地,必善于保持内心的渊博与仁义,行事亦有“善”长的好才能。敦本倡导脚踏实地、敦敦善诱、敦本务实。为师,则怀揣敦本笃志,以桃李天下为志,以感悟学生为乐,善于不断学习与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为实现教育理想而乐于奋斗;为生,则秉持敦本笃志,以成才报国为志,以读书上进为乐,善于智慧学习,乐在其中。

 学校教风:勤学善

教师要以不求回报、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关心爱护并尊重理解学生,还要有丰富的知识、旺盛的求知心,并乐于育人之道。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使学习成为自己的一种内需、一种习惯,成为自己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勤奋学习提升师德修养,形成扎实的专业知识,拓展并丰富人文素养,不断完善自我,努力做一名勤学善教的教师。

学校学风:乐学善行

作为学生要持之以恒地勤于学习,善于钻研,乐于思考,方能收获沉浸于学习的无穷智慧与乐趣。学生之为学生的根本是在于他拥有一颗向学之心,成为向学的生命。学生以欲求学习为基础,向着美好事物的积极欲求与进取之心,能够主动地朝向学习,为学习所吸引,身心转向学习情境之中,成为勤学之生、乐学之生、向学之生。

第八条 学校标识

标识“上外”元素(橄榄叶、书本、标准字体)贯穿设计,形成鲜明的整体感和辨识度。

以优化设计的“贤”为主体,既是奉贤的地理人文所指,也是初中教育学段的办学目标所向。组合“地球”造型寓意学校融“上外”优质资源、学贯中外,呈现“开拓国际视野、厚植民族文化”的办学特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依法依规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在核定的编制内,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以及对中层干部的提名。

(三)依法依规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四)依法依规制定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开发校本课程,对教

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奖惩。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工会主席。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凡涉及到学校“三重一大”范围的工作均由校务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三年发展规划和《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中学课程方案》等规章制度,以及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现状,学校建立由教师代表参与的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教导处 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区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依法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制订有关制度,全权负责处理校内教师和学生的各种申诉,以及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依规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和奉贤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初中规定年限和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教育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中学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在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活动开展的前提下,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

第三十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师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奉贤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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